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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饭店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Hotels Association"(简称:"ZH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法律,由全省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饭店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原则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石函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合理要求,向会员单位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二) 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三) 进行饭店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并指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 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规则的制订,促进行业有效秩序的形成等工作,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部分行业管理的职能; 
    (五) 总结交流饭店行业的工作经验,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饭店业及相关行业的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促进饭店行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 组织饭店行业专业培训,组织人才交流,普及饭店专业知识,组织编写与饭店相关的资料、书籍等;
    (七) 加强与国际饭店餐馆协会以及中国饭店业协会等境内外饭店业的联系,推动交流与合作;
    (八) 制作发放会员证书及会员标牌;
    (九) 协调饭店与相关行业的关系;
    (十)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包括饭店、市、县级饭店协会、饭店院校、为饭店提供服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会员(包括本行业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申请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十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十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十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十五)提交入会申请书;
    (十六)填写入会登记表;
    (十七)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副会长批准;
    (十八)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登记以及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十九)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限;
    (二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二十一)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二十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协会给予帮助;
    (二十三)有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十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承办本协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加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三条 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五) 审议与国际、国内同业协会合作的重要事项;
    (六) 决定终止事项;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按各市会员数量比例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先行使第十九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一个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或副会长经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本协会重要文件和涉及全省性行业公约、规章等。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本协会日常财务开支,协助会长管理协会的财务;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作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